【网友咨询】
单位集资房曾经解决了很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或者时间推移下情势的变化,不少购买了集资房的单位职工,因为工作调动、资金短缺、孩子就学等各种因素,需要将集资房出售或与他人交换房产。同样也有需要解决住房问题、子女婚房或就学等问题,需要购买房产的。有买有卖,就会催生双方的交易。
近日,家住省城的陈先生打来咨询电话说,五年前,他从朋友处买了一套房子,并签了购房买卖合同,但是由于朋友的房子是单位集资房,就一直没有办理过户。近,他朋友拿着一张单位内部文件来找他,说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对外出售集资房,要求陈先生退房。陈先生想问,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吗?法律效力大吗?
【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吗?法律效力大吗?】
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是合同中有另外约定之外,那么自合同成立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也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了规定的集资房,那么其买卖是受到律保护的,只要双方都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那么集资房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作为买方,购买集资房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很多集资房可能没有完成房改,出卖人没有获取房产证,买卖时也就无法完成房产过户登记。也就是说买方可能长期无法将出资购买的集资房落实到房本上,无法获得基于房产证可以进行的合法抵押、入股等法律权益。更有甚者,在集资房现价远超于过去的出售价格时,会有卖方事后反悔,提出诸如配偶不知或者单位不许等理由要求确认无效,随即要求退房。
但是,基于这种现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买方也并非只能被动接受。集资房的再转让,即便违反了集资单位的内部规定,也有可能有效。因为单位的内部规定仅在单位与职工之间有效,是无法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因此,上述案例中,判断购房买卖合同无效明显与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诚信原则相悖,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所以,只要陈先生与朋友的合同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不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效力瑕疵,应该是有效的。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完善与否都不影响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集资房虽然没有房地产权证,但这并不影响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关于“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的规定,可见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的集资房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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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筹办至今,累计办案10000余件,接受互联网、到所等各类法律咨询112000余次,修改、审计合同超5000件,办公场地增加至四个办公区,2016年2月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荣获快法务“新锐律师奖”,2017年1月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加入“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成为其中的一员。
综上所述,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认为集资房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虽然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争议以及不同判决的出现,这样的分歧只是暂时的,实践及理论必将趋于统一。在此需提醒的是,即便认可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代表购买集资房就不存在任何风险。咨询热线:4000-42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