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
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
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与合同关系不同
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去。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履约保函的优点对承包方或供货方: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业主或买方: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繁琐,提高工作效率。
在我国,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履约保障机制,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国际贸易、金融信贷等多个领域。履约保函增强合同可信度,保护受益人权益。开具需遵循法律,确保合规,申请人、金融机构及受益人需密切协作,选择合适保函类型与机构。
履约保函的核心作用在于增强合同履行的可信度与性,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作用包括:
a.信用增强:通过金融机构的信用背书,提升申请人履行合同的信用等级。
b.风险转移:将申请人违约的风险部分转移给金融机构,减轻受益人的直接损失。
c.促进合作: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更加稳固的信任基础,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