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涵与外延均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惟有注册商标权人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商标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应当被等而划之地对待,但“侵犯商标权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观念依然盛行于时下的我国法院。商标法学界对于注册商标权的定义大同小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其一,强调商标权人对于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性与排他性;其二,强调注册商标权的所有权性;其三,强调商标权人对于商标可以进行独占使用与排除他人使用。实质上,这三种定义可谓是“形异神同”,皆是将注册商标权定义为一种包含使用权与禁止权的权利类型,只不过第二种定义概括得较为完整而已。商标法学界将注册商标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在同一个意义上阐述,实属不当。即使在承认注册取得制的前提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注册商标权)的内涵与外延也均存在显著差异。
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制定于1982年的《商标法》虽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权,囿于彼时的私权神圣的观念较为淡薄,立法者仅仅以“注册商标专用权”指代商标权。这里隐含的含义是,若彼时的以及此后的私权神圣观念流传,则可以在我国语境下,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画等号。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在当下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硬性地将二者画等号,并不明智,也不可取,可等同看待“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含义。
(二)商标权的广义狭义二分论
商标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地独占使用自身的注册商标,亦有权自由地许可他人使用(有偿或无偿),还有权自由地转让、放弃以及禁止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这种表述仅仅展现了商标权的基本的权利内容,无法完全展现商标权的所有权利内容,也无法完全体现商标权的无形财产性的精髓。商标权主要由使用权与禁止权组成,前者即商标权人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后者即商标权人享有的禁止侵害权。除了这两个主要权利之外,商标权还包括诸如转让、注销注册商标等处分权利。继而可知,侵害商标权之意不仅仅包含对于《商标法》第56条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包含对于禁止权的侵害,更包含对于其他商标权的侵害。故而,将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等而待之的理论与实践是不合理的。当然,专用权的隐含之意即为禁止他人使用,即专用权包含了禁用权。
有学者精辟地指出,商标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权指的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以及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权;狭义的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所有权。注册商标权的权利范围至少包含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融资权、投资权、续展权以及禁用权,这些诸如许可使用权等权利皆由专有使用权以及禁用权衍生而来,故又可称注册商标权人享有专有使用权与禁用权,也可称之为注册商标所有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注册抗辩权以及在先使用权等权利,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人亦享有一定程度的合理使用权,我国《商标法》中的诸多条文对此有详细记载 。
故而,广义上的商标权不仅包含注册商标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与禁用权(狭义上的商标权),也包含一定范围内的未注册商标人所享有的不完整的商标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指的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包含了禁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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